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邳州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2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使用其个人照片伪造“姓名:邵某某,从业资格证号:320325196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1张。后持该从业资格证驾驶车辆行驶至沛县济徐高速沛县敬安南出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宿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证明,未查询到被告人陈某某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1张;
2.案发经过、邵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照片等书证;
3.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查询记录;
6.检查笔录、现场扣押笔录等。
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
202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使用其个人照片伪造“姓名:邵某某,证号:3203251964********”的驾驶证1本。后持该驾驶证驾驶车辆行驶至沛县济徐高速沛县敬安南出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证明,上述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1本;
2.案发经过、邵某某的驾驶证照片等书证;
3.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检验说明;
6.检查笔录、现场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松
检察官助理:贺龙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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