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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证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2********,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路**号。因伪证嫌疑,于2020年1月1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4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因邹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在接受溪南派出所调查时,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称是邹某某向其承租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办事处**村**路中段厂房用于经营电泳漆加工厂,双方有口头协议。隐匿了该厂房实际上是陈某乙向其租用,并有签订租赁协议的事实,致使陈某乙逃避刑事处罚。2017年6月22日,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供称该厂是其与陈某乙合伙经营。2017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对陈某甲作进一步调查时,陈某甲称其在2014年6月12日有与陈某乙签订《房屋铺面租赁合同》,将**办事处**村一厂房(电泳漆加工厂)出租给陈某乙,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一份《房屋铺面租赁合同》及一份《终止合同声明书》。2019年3月9日,陈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8月19日,陈某乙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房屋铺面租赁合同、终止合同声明、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为他人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202043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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