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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传销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开封市****家园22号楼2单元11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 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李某某、寇某某注册成立郑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任命寇某某为执行总裁,吴某甲为总经理,秦某某为副总经理,牛双选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寇某某、吴某甲具体设计以众筹销售山楂红酒为名的传销模式,建立三楂红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作为传销人员注册会员、投资、排列层级、返利的平台。该传销模式以众筹销售“2697公元前”山楂红酒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每提2760元的价格购买该款酒获利注册会员资格,并按照注册会员上下线关系分为大小区依序组成层级,以投资金额和下线小区会员投资总金额为返利计算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介绍、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为扩大该传销组织影响吸引更多人加入,其在全国范围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成立了由被告人陈某某和郭某某、李某甲、曹某某、刘某某、刘某甲、马某某、段某某、王某某、闫某某、马某甲、刘某乙、郭某甲、牛某某、周某某、段某某、段某甲、贾某某、安某某等人运营的356个服务中心或报单中心,为参加人员注册会员报单提供便利,并按照报单金额的3%提成服务费。至2018年1月,该传销组织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

经司法鉴定及审计,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传销组织发展参与人员2.4万余人,最高层级83层,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13.79亿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处于该组织第9层、下线层数46层,下线人数4047人,账面获利1539356.157元,实际非法获利138600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投案,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3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年龄;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到案材料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银行账户交易资料证明被告人和传销组织交易款项的流动情况;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黄某某、赵某某、寇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情况;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传销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生

高艳菊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4册;

3.证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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