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1月14日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4128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正阳县铜钟镇同钟村十组0177号河南省正阳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笆斗山路8号1栋1单元1004室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下载了含有淫秽视频的APK文件,后通过QQ等聊天工具有偿传播,非法牟某。2020年8月,证人金晓明金某某在本市长宁区定西路1026号星巴克咖啡店内,通过添加QQ好友与陈某某取得联系,并以人民币199元的价格购买了名为“向日葵视频”的APK文件,安装运行后,从中下载41部淫秽视频。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人金晓明金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视频资料、手机截屏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的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证人金晓明金某某从“向日葵视频”中下载的41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视频。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了三部手机。
4.案发经过表格、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竑卿
检察官助理:黄飞扬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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