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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暂住重庆市大足区**栋**室。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爱爱你”直播平台以“好色的妞妞”为名进行网络直播,通过将观众赠送的虚拟礼物折算成相应的人民币价值与平台分成获利。其在直播过程中以“刷跑车有福利”等言语,引诱观众充值赠送虚拟礼物,后将送礼观众添加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推送其QQ号,通过QQ向送礼观众发送淫秽视频。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将观众刘某某加为微信及QQ好友,通过QQ向刘发送淫秽视频文件30个。

同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涉案“爱爱你”平台及微信、QQ账号信息、微信及QQ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充值明细、被告人收入明细等证实,2020年8月,在收到观众刘某某赠送的价值人民币150元的“跑车”后,被告人陈某某添加刘为微信及QQ好友,通过QQ向刘发送淫秽视频数十部。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提取的涉案电子数据、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发送给刘某某的视频中,有30个属淫秽视频文件。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被告人作案手机一部。

4.案发经过表格、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基本信息资料、十指指纹信息卡等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邕

检察官助理:主父光熙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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