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2020年10月22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4日。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传播性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黄成,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传播性病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被确诊检测出系HIV-1抗体阳性(+),泸州市龙马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6年2月17日告知其本人,2016年12月8日乐山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告知其本人。2020年10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自己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仍经人介绍前往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楼右侧房间内欲与卖淫女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已支付王某某人民币500元,随即被民警挡获。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系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熊树杉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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