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上虞**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7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乘坐上虞**集团车牌号为浙DK0****的厂车行驶至104国道舜耕大道路段时,以其到站要下车为由,两次强行拉拽车内方向盘,导致载有40余人正在行驶的厂车发生倾斜晃荡,随后被车上乘客拉住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周某某、章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拉拽方向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涟红
二○二○年一月二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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