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6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 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 月26 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宁乡市道林镇金华村上兰组捕猎野生动物,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附近有村民居住的情况下,仍然不顾他人劝阻,私自在村民居住点附近的农田一线安装电压高达9800伏的电网。被告人陈某某安装电网后,没有将安装电网的事情告知附近居民,既未设置警示标识,也未在附近看守、提醒。当天傍晚,被害人凌某某家饲养的狗外出未归,被害人凌某某遂外出寻找,寻找过程中被该电网电伤多处,被害人凌某某妻子许某某外出寻找丈夫的过程中,也被该电网电中并晕倒摔伤,被害人凌某某家的狗也被该电网电死。经鉴定,被害人凌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压设备一套;2.书证: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凌某甲、凌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凌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宁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7.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私拉电网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江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8632****)。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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