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5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水北镇**村**街**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乘坐闽******公交车时,因坐错车问题与该车司机黄某某发生争吵。在车辆行驶至李纲路**路段时,陈某某用手抓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致该车碰撞到路边花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邵价认定[202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检察官助理:王孟妮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水北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05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确认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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