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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从其家中出发前往双加。该车行驶至泸州市龙马潭区泸荣路双加搅拌站门口处,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和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泸州市龙马潭区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处置事故的交警随即赶到医院,对陈某某抽血备检。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搭乘川*****号246路公交车,准备前往泸州市龙马潭区。当公交车行至泸州市江阳区“现代150”旁道路上时,被告人陈某某发现该公交车不能抵达其目的地,遂要求驾驶员熊某某停车。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陈某某从驾驶座位旁边用手拉拽驾驶员熊某某紧握方向盘的手臂,驾驶员熊某某被迫紧急制动,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淳哲

(院印)

2020年6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7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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