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61********,回族,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人,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市**镇**村**子**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持王某某身份证,以王某某的名义,在永靖驾校报名,报名后陈某某一直以王某某的身份在永靖驾校学习,并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17日先后代替王某某参加了驾照相关科目考试,通过了科目一、二、三的考试。2019年7月18日,陈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参加科目四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虎炜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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