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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介绍卖淫)(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五部刑诉〔2020〕Z1373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栋**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曾永前,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起,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派发含有微信二维码的卡片以及微信添加附近的人,以微信联系方式从事介绍卖淫活动。期间,陈某某介绍余某某、李某某、“明玉”以及微信号分别为“mm小草暂时不外出”“mm奇奇,不外出” “Cp可欣7” “草莓”等失足女在本市横沥镇、常平镇等地卖淫,并获取每次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介绍费。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含微信二维码的卡片等物证,人口信息等书证,微信信息等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英

 2020年6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九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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