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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介绍卖淫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如皋市**镇**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4日23时许,陈某某在鲁甸县**镇**街**号**宾馆内介绍卖淫女赵某某与男子马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元。

2019年5月29日下午,陈某某在鲁甸县**镇**街**号**宾馆内介绍卖淫女彭某某与杜某某、徐某某、邵某某三名男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共收取介绍费人民币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等;2.证人赵某某、彭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尿液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宁

检察官助理:铁光佼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七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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