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91991********,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常平镇利用微信(微信号:love****,微信昵称:AA0****)进行介绍卖淫活动。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卖淫人员的图片和视频,当有嫖娼人员联系陈某某找卖淫人员时,陈某某把何某某等卖淫人员的照片发给嫖娼人员挑选,当嫖娼人员挑选好卖淫人员、谈好价钱和确定交易地点后,陈某某联系卖淫人员到指定地点或让嫖娼人员到卖淫人员的工作室进行性交易,完成交易后由卖淫人员收取嫖资900至1000元不等,后卖淫人员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陈某某,陈某某从中收取200至300元不等的提成。经查,陈某某介绍卖淫的卖淫人员有:何某某(微信号:wxid****,昵称CP****,另案处理)、舒某某(微信号:wxid****,昵称:白****,微信号:ting****,昵称:好好****)、刘某某(微信号:liu****,昵称:牛****)及微信号为aa****(昵称JS****)、wxid****(昵称兰****)、113****(昵称诺****)的卖淫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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