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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9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村古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4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10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4月份开始,龙某某(已判决)通过微信、QQ等网络聊天软件介绍李某某、曾某某、樊某某等失足妇女在深圳市宝安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被告人陈某某从2020年4月22日开始在网上给龙某某介绍嫖客,并通过微信收取提成好处。根据其微信交易记录,从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31日,其一共收取龙某某转账的提成获利29笔共计6597元人民币。邓某某(已判决)明知龙某某介绍失足妇女卖淫,仍然从老家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协助龙某某,负责给龙某某寻找房子为失足妇女卖淫提供场所,并负责保护失足妇女的安全,为了方便卖淫女从事卖淫,龙某某、邓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号******号租下该楼的***房、***房用于容留失足妇女卖淫,邓某某还于2020年5月16日接送一名卖淫女到该地从事卖淫。2020年5月26日,龙某某、邓某某找到韩某某(已判决),三人以韩某某的名义租下宝安区******巷*号***房用于容留曾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5月28日,龙某某介绍李某某前往宝安区西乡****路**公寓***卖淫,随后龙某某告知韩某某,由韩某某安排其表哥蒋某某(已治安处罚)用电动车接送李某某前往目的地卖淫,后李某某在卖淫过程中与嫖客盘某某因嫖资费用发生纠纷而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发现龙某某、邓某某、韩某某有作案嫌疑,于2020年5月28日在宝安区南昌东*巷*号**网吧抓获韩某某;根据韩某某的供述,民警于2020年5月28日对南昌东*巷*号***房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曾某某与嫖客马某某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民警于2020年6月4日在龙华区***酒店抓获龙某某、邓某某,民警于2020年8月10日抓获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宏勇

       王新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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