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9月12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街**号楼**门**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7月25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21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将马某某介绍给黄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将林某某等三名卖淫女介绍给张某某及其朋友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将苗某某介绍给樊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后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4.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涛
2019年9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 案卷二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一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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