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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女肖某某、谭某某等人到本县怀城镇各酒店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费用。2020年8月14日,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两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某某

检察官助理:苏某某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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