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抚州市东乡区**镇***组*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FB****(牵引赣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碎石(核载33吨千克,实载38.34吨),由乐安县经***国道往抚州市方向行驶,途径崇仁县**镇**村***组**路段时,遇刘某某驾驶赣FX****小车(载尧某某、张某某)在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因陈某某驾车超速、超载且在没有超车条件下跨越中心线强行超车,导致两车在道路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尧某某、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尧某某均系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尧某甲、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福林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壹册、证据卷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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