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组,2018年9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2日9时许,陈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货车沿国道32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K3624+900米处时,货车右侧护栏与驾驶云******二轮电动车的冯某某身体接触导致冯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失控,后护栏断裂连同冯某某一起触地被货车右后轮碾压。冯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次日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珊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8753****。
2.案卷3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材料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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