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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大厦**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2时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德化县龙浔镇环城东路灯控路口方向往龙浔镇五洲陶瓷厂灯控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环城南路53号前路段与从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又碰撞到对向杨某某驾驶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经鉴定,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破裂,最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德公鉴[2020]62号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车辆痕迹勘验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晓莲  

检察官助理 王冰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化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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