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3********,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居住地:蠡县桑园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9时许55分左右,陈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蠡县**路至**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村南路段时,与前方顺行姚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姚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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