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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燕坊镇江**村**组**号,现住址江西省德安县开发区**路**期**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挂号挂车沿105国道由永修县虬津镇往永修县滩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105国道1615KM+500M永修县云山垦殖场加油站门口路段时,刮撞步行行人范某某并撞倒路外人行道及树木,造成当事人范某某受伤,人行道、树木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范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6日死亡。同年7月30日,根据永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自首。2020年8月28日,陈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家属就被害人范某某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陈某某亦取得被害人范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易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永修县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频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撞伤范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健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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