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7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村**号**室,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芗城8081Q号二轮电动车(后载陈某乙)沿县道靖程线从龙海市程溪方向往九湖方向行驶至程溪镇内云村路段时,未能遵守交通安全的规定操作不当自行摔倒,导致陈某乙摔入靠中央隔离护栏的车道内,随即被同向由陈某甲驾驶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碾压,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骨盆、会阴部、右下肢重度毁损伤即时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乙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二轮电动车等物证;2.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张某某、林某甲、徐某某、林某乙、林清红等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跃明
检察员:林文森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365608****)。
2.材料和证据2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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