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60********,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汤原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D****K号中华牌小型轿沿着汤原县汤旺乡裕红村至汤原县汤旺乡太阳村的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太阳村北侧十字路口处时,与右侧卢某某(男,62周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卢某某受伤,卢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卢某某符合生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胸部被钝性物体作用,造成心脏挫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沈某某、某某甲、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汤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宏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鉴定、道路交通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仅含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行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汤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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