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4********,汉族,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22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31日19时0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B****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3线由荔浦县往鹿某某方向行驶,至国道323线933km+900m时碰撞对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谢某某,致谢某某被撞过对向车道后跌倒,后遭由鹿寨往荔浦方向行驶由周华桥驾驶的贵H****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碾压,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桂B****8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佳宁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陈广华,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寨沙镇长塘三安屯2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22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广华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31日19时00分,被告人陈广华驾驶桂BAT51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3线由荔浦县往鹿某某方向行驶,至国道323线933km+900m时碰撞对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谢建焰,致谢建焰被撞过对向车道后跌倒,后遭由鹿寨往荔浦方向行驶由周华桥驾驶的贵HGZ72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碾压,造成谢建焰当场死亡,桂BAT518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广华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佳宁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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