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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2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K19****号小型轿车从青田县**镇往青田县城方向行驶,途经**线(S333)54公里730米(青田县**街道**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浙K19****号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检验技术要求;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公司鉴[2020]125号检验报告、温宏司鉴所(2020)痕鉴字第6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0]青车检97号车辆鉴定意见书;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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