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市互助土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镇**村**号,粮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7日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互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青B3H***号车沿Sl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83km+800m处时,与道路北侧步行的互助县**乡**村村民白某某、桂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当场死亡,桂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某、桂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出警登记表、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玉金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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