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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长沙市望城区**镇**村地段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此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因超限速行驶和未尽安全驾驶义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车辆保险单、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2、鉴定意见;3、证人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1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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