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7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渝AK****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大学城附近出发往合川区大石街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川区清平镇邮政储蓄银行附近路段时,因忽视观察,致使车辆撞倒行人蒋某某,造成蒋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清平派出所民警巡逻至事故现场发现此次事故,并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合川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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