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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5时57分许,驾驶鲁******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莱阳市**坊镇**村加油站路口处,撞上由东向西步行横穿公路的宋某某,致宋某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告人陈某某个人又赔偿宋某某家属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宋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宁艳红

检察官助理高书婷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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