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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某某,(别名:文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米东区,现住址:本市米东区**********单元**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17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新A*****号“欧蓝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X142线行驶至本市米东区哈熊沟景区冰草台子路段时,因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车辆侧滑后驶出路外侧翻至河道内,致车辆受损,车内乘客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受伤,被害人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救助伤员并在现场等候警察的处理,事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4万人民币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符合该罪构成的主体要件。

(2)驾驶证、行车证及机动车相关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驾驶证及新A*****号“欧蓝德”牌小型越野客车的信息、保险费的情况。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换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明案件的来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法律手续及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到案的情况。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物品返还清单等:证明警察对肇事车辆、驾驶证、行车证等予以扣押、发还的情况。

(5)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检验资质等:证明对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血样采集情况,对被害人尸体检验、肇事车辆检验、伤情鉴定等委托事项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以及鉴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丧葬会议记录、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交通事故证据公开听证会记录及送达回执等:证明对死亡被害人王某某有关尸体处理及赔偿的过程情况。

(7)赔偿金、丧葬费的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给死亡被害人王某某赔付各项费用24万元人民币,该钱由某某的丈夫师某某领取并出具收条。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事故车驾驶员陈某某的小姨子,案发时在驾驶员的后排乘坐)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30日17点20分左右,在米东区哈熊沟冰草台子路段,陈某某开的车,副驾驶是陈某某的妻子王某甲,驾驶员后排是我,后排的中间是我母亲,副驾驶后排是我大姐王某某,当天陈某某驾驶车拉着我们到哈熊沟林场转一圈,到林场后,我们待了一个小时左右,在返回的时候,车突然打滑,正好是个下坡,车就翻到路外河道里面了,陈某某先出来后,把我拉出来,我们用石头把前后挡风玻璃砸碎,先把王某甲救出来。然后是我母亲,我打电话报警,打的120急救,120到了之后才把我大姐王某某救出来,我跟120 到医院。

(2)证人王某甲(事故车驾驶员被告人陈某某的爱人,案发时在副驾驶乘坐)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30日下午17点-18点,我坐的我爱人陈某某驾驶的三菱牌欧蓝德小型客车,车号是新A*****,车上有五个人,我在副驾驶,副驾驶后排是我姐姐王某某,后排中间是我妈妈李某某,驾驶员后面是我妹妹王某乙,在开车带我们到哈熊沟,回来的路上我感觉车在侧滑,一下子就翻到了沟里,车就翻了。当时我受伤了,右胳膊骨折有两处。

(3)证人李某某(事故车驾驶员陈某某的岳母,案发时在车后排中间乘坐)的证言:证明事故是什么时间发生的想不起来了,地点在米东区哈熊沟,当天我们到北郊公墓上完坟,吃过饭后,我大女儿建议到山上玩,我们就去了,回来的时候车翻了。当时车上有五个人,开车的是女婿陈某某,副驾驶坐的是王某甲,我和大女儿王某某、王某乙在后排坐。

(4)证人师某某(死者王某某的丈夫)的证言:证明死者王某某是我妻子,在2020年3月30日大概17点30分-18点之间,我挑担郑某某打电话告诉我的,陈某某开车出车祸了,车上有五个人,已经通知120急救了;事后,我在米东区中医院门口等着,看到我妻子的头、脖子都肿大,眼睛都看不见,和我一句话都没有说,出车祸前我们在米东区北郊公墓上坟,上完坟后我们一起吃过饭,他们说要到山上去转一圈,我妻子乘坐陈某某的车和王某乙、王某甲、我岳母一起上山玩了。事故的发生地点是在哈熊沟景区,具体位置我是听警察说的在冰草台子,陈某某是我的挑担,我的妻子和陈某某的妻子是亲姐妹,后来,我收到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中心的检验意见书,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对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还收到了陈某某给的四万元丧葬费。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3月30日我驾驶的三菱欧蓝德,车号是新A*****.拉着我妻子(王某甲)、大姨子(王某某)、小姨子(王某乙)、岳母(李某某)到米东区哈熊沟玩,大概到下午17点左右,我开车拉着她们往回走,车行驶到哈熊沟冰草台子路段的时候,道路上有冰,我转过一个湾的时候,我感觉车速有点快,我踩了一脚刹车,那时道路是下坡,车就滑开了,直接就滑到路外的沟里面侧翻了,前后就几秒的时间,车翻后我的手机掉到车里面,我先从车驾驶室位置出来后,把驾驶室后排左侧的门打开,把王某乙拽出来,我小姨子王某乙就打110报警、120急救、119,我用石头把后挡风玻璃打烂后,把我岳母救出来,我妻子站起来后我把她从前门拽出来,王某某让我报警,她在车里出不来,我们给她喝了一杯水,120到了之后把王某某从车里救出来,120把王某某和我岳母拉到医院,我留在现场,交警到现场后给我做呼吸检测,检测值是0mg/100mL,随后我们打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去的吊车把车调出来后运送到我妹夫的工坊里。我车上的三名乘客受伤,其中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在车上乘坐的有五个人,我驾驶的车,副驾驶坐的是我爱人王某甲,驾驶室后排是我小姨子王某乙,后排中间是我岳母陈某某,副驾驶后排是我大姨子王某某。我给了王某某的丈夫丧葬费4万元,死者已经火化了,协商赔偿完了,死者的丈夫写了谅解书。我对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中心的检验意见书,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对米东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全部责任,没有异议。

四. 鉴定意见:

(1)现场检测报告书:陈某某的检测结果均呈阴性,证明陈某某无吸毒史 。

(2)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乌公交鉴(尸)字【202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死者王某某所受头面部外伤、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右侧锁骨骨折,左尺桡骨骨折、胸部皮下积气等符合交通事故中钝性暴力作用所致。根据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情,死者王某某系多发性损伤导致死亡。检验结果: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性损伤死亡。附死者王某某照片7张。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

(3)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乌公交鉴(痕)字【202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新A*****欧蓝德小型越野客车车体痕迹系车辆侧翻路外河道所形成。附肇事车辆照片9张。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受损的具体部位的情况。

(4)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20】事故鉴字第AS00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

1.新A-*****号车号车发动机舱后部打刻的车辆识别代码与其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识别代码相符

2.新A-*****号车行车制动动作有效

3.新A-*****号车转向系统转向动作有效

4.事发时新A-*****号车未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

5.事发时新A-*****号车驾乘关系:不排除陈某某及王某乙为驾驶人;王某甲为副驾驶,李某某为后排中间乘车人,王某某为后排右侧乘车人。

 以上附车照片8张、附司法鉴定许可证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5) 2020年5月15日公安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根据以上情况,陈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比例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16张。证明交通肇事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证明当时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讯问被告人及被告人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结果;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伟平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乌鲁木齐市**路**巷**号**栋**单元**号家中,电话:13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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