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8时5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24线由南往北行驶于靠路中第一车道,至国道324线晋江市**镇**村路段,未发现前方同向同车道被害人骆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致小型轿车前部以约70km/h的速度在第一车道碰撞电动自行车后部,造成被害人骆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向处警民警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骆某某负次要责任。除保险公司理赔款外,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5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投案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
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及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如梅
检察官助理洪凯岑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