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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在福州市晋安区南平东路815号东方**花园**座**单元,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6时2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福安市甘棠镇开往宁德市区方向,途径甬莞高速A道545km+200m处时,碰撞停于应急车道上进行施工作业的闽******号轻型普通货车及被害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同年11年10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人民币796582元,保险赔付人民币1003418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的和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6.甬莞高速秋山尾隧道福安侧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帅

检察官助理:包雅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栋**,联系电话1396078**** 

_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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