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辽宁省盖州市归州镇白沙湾鸿运饭店门前附近路段处时,将被害人梁某某撞倒,造成梁某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后果,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牛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全
检察官:张春嵘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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