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湘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双某某**地段时,将人行横道上被害人罗某某撞倒,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陈某甲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2020年1月7日,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2.被害人陈某乙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并报告公安机关,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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