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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住资兴市**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资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5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04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L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资兴市种子公司方向驶往资兴市鲤鱼江方向。当日16时54分许,当陈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资兴大道汇源名邸对面路段时,因遇行人未避让,与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钟某某相撞,致使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钟某某经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2月13日,经鉴定,钟某某头、胸部损伤,符合巨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头皮挫伤,颅骨、颅底骨骨折,胸骨骨折,脑脊液耳鼻漏,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2月25日,资兴市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殡葬证、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郴旺昇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检验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种子公司路口南球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琼华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张,监控视频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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