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浏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现住地桂阳县**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搭乘唐某某从桂阳县城驶往黄沙坪镇,途径桂阳县**镇**农场**村路段时,与行人梁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唐某某受伤,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鉴定意见:死因鉴定、酒精含量鉴定等;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4.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书华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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