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第*安置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26 日10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镇第*安置区**影楼附近路段时,与行人洪某某发生碰撞,致洪某某受伤,后于2020 年7 月27 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车辆车架号为132***(后6 位)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超出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被鉴定车辆车架号为132***(后6 位)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轻便摩托车范畴”。被鉴定车辆车架号为132***(后6 位)的绿源二轮电动车右前侧与软性物体相接触。经湖北省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者洪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黄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陈某某负该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洪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7月27日,陈某某向被害人洪某某亲属支付人民币五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7月31日,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证言;3.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20】车交鉴字第X11-36号、车痕鉴字第X11-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公(司)鉴(病)字【2020】55号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国奎

检察官助理:岳佳佩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8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