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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8021981********,大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现住荆门市东宝区**路**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H***** 号小型轿车沿荆门市S331 省道(石仙线) 由西向东行驶,当行使至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普坪村七组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殁年73岁)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20日,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11月28日,陈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不包括保险公司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吕秀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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