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12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江陵县公安局于11月5日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N****9小型普通客车由江陵县**镇驶往潜江市**镇,约19时20分,当车沿**镇村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刘家线**镇**村**组路段时,碰撞同向行人马某某,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陈某某驾车逃逸,被抓获到案。
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凡玲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