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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北荆州人,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某某甲证号码4210221981********,初中文化,务工,某某乙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7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D*****小型普通客车,沿汉川市沉湖镇福仙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福路段处,与停在公路旁骑跨在二轮电动车上的被害人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甲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川公交【2020】035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某某甲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害人某某甲信息、某某乙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送达回执、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乙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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