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7时14分,被告人陈某某超速驾驶鄂A****7号黄色东风小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姚姚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蔡店街长生村路口时,遇丁某甲驾驶二轮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被告人陈某某所驾车与丁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甲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甲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丁某甲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交通事故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资格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乙、曾某某证言;3. 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抓获经过;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为1897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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