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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1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栋**单元**楼**室,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武汉市汉南区辖区内103省道由西向东(水洪往纱帽方向)行驶,至103省道水洪加油站路段时,与道路前方路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结案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刘某某病历资料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4、案发现场视频;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致一人重伤,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联系电话1388614****;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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