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岗**号,现住阳逻街**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6时42分,洪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新洲区阳逻街柴泊大道自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柴泊大道与翔飞路红绿灯十字路口时,洪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左转弯行驶,遇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A****Q白色奔驰牌小车沿翔飞路自南向北行驶,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洪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陈某某驾驶鄂A****Q小车将伤者洪某某送至阳逻街中山医院急诊室救治,在救治过程中,陈某某未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便离开医院,后洪某某女儿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后传唤,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了其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洪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洪某某的损伤程度目前属于重伤二级。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赔付了预赔款21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查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被害人洪某某的户口本复印件及病情介绍、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信息、通话记录截图、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毅明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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