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90********,汉族,中专文化,系浙江公路水运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号,住湖北省松滋市**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J****6别克牌灰色小型轿车,沿街杨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km(S355省道58km)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当即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尸表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颈髓损伤及腰椎骨折损伤引起严重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观察往来车辆情况,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用6万元,经松滋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后,由陈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276997元,已实际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安葬协议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民事判决书、执行款领款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陈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凯红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松滋市**镇**号,联系电话1805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