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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住湖北省广水市**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吴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17份,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S*****号轻型货车,沿牛程线西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镇**村**路段时,因对向车灯刺眼,被告人陈某某视线不清,致鄂S*****号轻型栏板货车将前方行人冯某甲(男,73岁)撞倒,造成冯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冯某甲家属达成调解,除保险赔付外,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补偿费四万元,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记录、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耀平

检察官助理:金鑫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2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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