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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B*****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冶市**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大冶市**办事处**村**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左转弯的由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后侧发生碰撞,致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徐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电话报警,并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凭证、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爱珍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大冶市**路**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886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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