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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79********,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唐崖镇,户籍地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号,住咸丰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Q****7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张某某从咸丰县忠堡镇朱家湾沿利智线向咸丰县城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利智线133KM+200M处时(小地名梅加山),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撞到与其相向行走的路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咸丰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咸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等;5.行车记录仪视频;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是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可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慧敏

秦小生

检察官助理:叶长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咸丰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57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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