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酒店**宿舍。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鄂C****6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郧阳区**镇**酒店方向往郧阳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郧阳区**镇**路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桂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桂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桂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监控、讯问陈某甲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天锋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867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