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鄂D****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公某某斗湖堤镇曾黄线从闸口往新口方向行驶至曾黄线19km(张家咀村十二组)路段处时,与对向被害人颜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颜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颜某某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牌鄂D****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及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邹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
2020年7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某某**镇**村**号,联系电话1872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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